| 关于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规定,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于2003年7月生效。该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WTO/SPS协调一致原则和我国进境木质包装疫情截获情况,总局将采纳该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拟定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此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也将采纳该标准,并于2004年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疫规定,同时拟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按照WTO/SPS透明度原则,为使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两个管理办法草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出口商及除害处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于2004年2月10日前反馈动植司。
联系电话:010-82261905
传 真:010-82260157
附件: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一日
注:如对上述两个管理办法草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2月10日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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